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问题研究
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的日益增多,构成了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追捕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成了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追捕就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组织力量进行追缉,并将其捕获归案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在检察机关侦查中,需要追捕的都是已经立案、且一般已被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而追捕总体上属于执行拘留、逮捕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可以协助。但是,由于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较为突出,追捕工作量大,公安机关则因任务繁重,因而多数案件的追捕是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甚至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完成的。同时追捕工作也反映了侦查部门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体现着检察机关的对外形象和声威。因此,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研究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现状近年来,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出逃国外的人数不断攀升。2001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追逃专项大行动,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这场艰苦卓绝的追逃专项战斗中,全国共抓获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数百名,但追逃仍然任重道远。新华社当天播发的一条相关消息首次披露了一个关键数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携卷的钱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1995年前大大增加,贪污上百万兀、挪用上千万元的大案屡见不鲜。目前职务犯罪大多为受贿犯罪,而贪污、挪用公款型的外逃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这类犯罪由于证据容易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迫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而潜逃;而受贿犯罪大多属于“一对一”,证据不易获取,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潜逃人员中,在金融系统任职的比较多,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甚至个别党政机关部门的腐败官员,乃至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这两年也开始或明或暗地卷入了海外潜逃的逆流。二、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原因1、主观原因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主观原因,表现为犯罪后因恐惧畏罪而出逃的心理,总体上可以分为准备出逃(预谋充分)和仓惶出逃(预谋不充分)两种,在形式上有以下几类:(1)犯罪嫌疑人的潜逃行为本身就是早有预谋的,是整个犯罪计划中准备实施的一个环节,其携款潜逃行为具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这类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其罪行没有暴露之前就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准备携款潜逃,远走他乡,隐姓埋名,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其步骤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转移,同时“暗度陈仓”,转移巨额不法资产;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本人则照常工作静观时变,以掩人耳目,同时继续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一旦案发,便能迅即抽身潜逃,溜之大吉。特别是一些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金额较大且自以为手法隐蔽,作案后动辄潜逃,或在境内投资,或在境外进行所谓“创业”。潜逃出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目标主要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因为在发达国家不仅生活舒适,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移民国家很容易接纳一个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人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该国的绿卡。所以很多人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一位长期研究高官犯罪心理的学者发现:在高级别的官员中,虽未外逃,但有过外逃动机,做着外逃准备的并非极个别。像成克杰非法聚敛几千万元巨额赃款,大都转移到香港情妇的名下或存在境外银行里,梦想着有朝一日境外置业,周游列国,与情妇沉湎于另一种“温柔富贵乡”。再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东窗事发后,办案人员发现他私藏5本外国护照,伺机外逃。(2)职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畏罪感越来越强,起初尚能假装若无其事,但在自我保护和逃避追究的心理作用下,一感到风吹草动就仓惶出逃,逃之天天。(3)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原本有职务、身份和社会地位者,他们不愿也没有勇气面对身陷囹圄的尴尬和巨大落差,不敢正视自已的行为,因而选择潜逃。(4)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挪用的财物挥霍殆尽,或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害怕事情暴露、罪上加罪而潜逃。(5)在窝案、串案或团伙作案中作为参与者或知情者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人案发后既不愿意供出他人,更害怕牵连自己,因而选择潜逃之路。(6)得知其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开始调查自己并掌握了其部分或主要犯罪事实,为逃避惩罚而潜逃。如远华大案中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中纪委刚刚进驻厦门后,就持私人护照,携妻出逃澳大利亚,其已于2000年1月21日被捉拿归案。2、客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观念保守,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维,立案侦查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此外,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由于疏于看管,以及取保候审后由于疏于监控而导致弃保潜逃的,也是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原因。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危害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罪信息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大量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够暂时逍遥法外,逃避惩罚,使一些不法之徒抱着侥幸心理纷纷效仿,从而加剧了同类犯罪的增加。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会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遏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增加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积案,是案件久侦不结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作案后携巨款潜逃国外的,不仅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对国家的金融安仝和经济发展也构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就是由于银行的官员出逃带走大量现金引发的。某些曾担任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的携款潜逃更是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page]四、实践中我院的主要做法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市检察机关也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潜逃。我院一直将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作为反贪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我们的主要做法是:1、准确判断逃跑方向和落脚点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多是涉嫌重大经济犯罪,他们自知罪行严重,都抱定要逃出法网的“坚定信念”,往往是“狡兔三窟”,缉捕难度相当大。因此在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追捕,首要问题就是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和落脚点,否则,追捕就是盲目行动,只会枉费心血,浪费侦查资源。根据侦查实践,判断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和落脚点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1)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家庭情况、籍贯、主要关系人、主要犯罪事实、作案动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智力水平、兴趣爱好、社会关系、生存能力、为人处世、生活作风、活动范围、经济状况、夫妻关系等,力求全面详尽。对这些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判断,从中发现蛛丝马迹。(2)及时勘验、搜查,发现线索。携款潜逃的案件有很多是在单位发现犯罪嫌疑人数天没有上班后才发案的,携款潜逃的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验和搜查,搞清公款短少的数额、时间、流向,并通过查阅犯罪嫌疑人逃跑前的通讯资料、经济活动资料、照片、笔记、书信、电脑资料等发现线索,以此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如我院侦破的文某某贪污案。在犯罪嫌疑人潜逃后侦查人员及时依法对其办公室实施搜查,在抽屉里发现残留的几张股票交易交割单和几张照片底片,侦查人员立即将底片冲印,发现文某某与一女子举止亲密,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文夫妻关系不和的情况,乔装成婚姻关系调解人员,巧妙地通过文妻了解到文情妇的情况,一举将文某某在其情妇的老家抓获。(3)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亲人、关系人。潜逃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属于重大决策,意味着将离乡背井,因而一般会在事前或事后告知亲人或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虽然潜逃在外,但不可能长期与世隔绝,必然会与某些关系人发生联系。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债务人以及关系密切的老乡、老同学、老战友、老同事等人最有可能知道其去向、行踪或离家前的种种迹象。因此要及时向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的亲人及关系人调查了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刑法对自首的有关规定,窝藏包庇应负的法律责任,督促他们讲出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或提供线索,督促他们动员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甚至协助我们抓捕逃犯。另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亲人、重要关系人的秘密布控,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我院侦破的唐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在犯罪嫌疑人潜逃后,我院经调查发现唐某某与其同事曹某关系密切,并曾借给曹数10万元,唐某某出逃时所带现金不多,极有可能向曹某讨债。于是,我们说服曹某配合我们的追捕工作。不久,唐打电话催曹某还钱,曹马上报告我院,于是我们在约定的交款地点将唐某某抓获。(4)调查犯罪嫌疑人潜逃前后的通讯情况。犯罪嫌疑人潜逃前,往往要向外频繁联系,或打探消息,或寻求接应;出逃后,又急于向亲人报告平安,告诉动态。因此,通过向电信部门跟踪调查犯罪嫌疑人潜逃前后其电话、手机及其亲人、关系人的电话、手机的通话记录,通过分析与各个话机通话的次数、频率和时间,有助于削断其逃跑的方向和行踪。对重大案犯的追捕工作,商请公安、安全部门支持配合,在严格审批、严格限制范围的前提下,由公安、安全部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人、关系人的通讯工具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其逃跑方向和行踪。检察机关在利用这种方法时。要增强主动性,主动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避免消极等待。(5)调查赃款、赃物的流向。犯罪嫌疑人潜逃首先要解决生活费问题。一是在潜逃前一般都会准备一笔费用,以供其生活和挥霍。查清了这笔资金的流向,一般都可以确定其潜逃的大概位置。二是通过查询犯罪嫌疑人在潜逃过程中银行账户、信用卡等消费、使用情况,发现其行踪。三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仓惶出逃时来不及带钱财或者在其随身携带的钱财快用完时,就会与亲人、关系人联系,特别是对其债务人,往往会进行索要。对这些人要全面了解,做好工作,甚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他们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6)巧用说情人发现行踪。在反贪斗争中,检察机关每查办一宗案件几乎都有人找上门说情。犯罪嫌疑人在潜逃一段时间后,往往也会通过各种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打探消息,说情开脱。我们往往因为强调办案纪律而将说情者拒之门外,然而说情者也有可供我们利用的一面,因为凡是说情者都是熟悉犯罪嫌疑人的人,不是亲戚就是朋友,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可以依靠和信任的人。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将计就计,打破常规,大胆利用说情人,为我所用,或通过法制教育或思想工作,使说情人讲出潜逃案犯的下落。如我院在侦破原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某某受贿案时,就运用这一方法,通过说情人掌握了他潜逃泰国的重要情报,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和泰国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地将其缉捕归案,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广东联络处,于1993年9月30日顺利将其押送回国。(7)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经验,同样是追逃取得成效的基本经验。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对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热情很高。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发动,建立侦查通报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潜逃案犯的情况,采取发通缉公告、上网通缉、悬赏通缉等形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报告潜逃案犯的行踪,把追逃工作从职能机关扩展到全社会,广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特别是对那些侵吞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通过适当的宣传发动工作,往往会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如我院侦破的蓝某某贪污案。鹤州邮电代办所营业员蓝某某截留、侵吞当地逾百名外来打工者的血汗钱人民币26万元后潜逃,一时受害者和当地群众群情激愤,强烈要求将蓝某某缉拿归案。我们在平息群众激动情绪的基础上,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追逃工作。一年后,根据群众举报,我们在北京将蓝某某抓扶,广大群众拍手称快。[page](8)利用境外侦探社和华人团体发现潜逃案犯的踪迹和落脚点。我们充分利用境外侦探社和华人团体信息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追查潜逃案犯的下落,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掌握主要的抓捕方法(1)追缉堵截法。追缉堵截一般适于逃跑不久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和路线,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缉和设卡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内容。追缉就是在潜逃案犯后面跟踪追捕,堵截就是在潜逃案犯前面设卡堵截。这种方法要求侦查人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追捕目标,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着装特征、逃跑方向及逃跑路线等情况;快速部署,统一指挥,加强与有关地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注意沿途调查,随时检验原预测的逃跑方向是否正确,掌握犯罪嫌疑人新的逃跑方向:加强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落脚点。(2)通令缉拿法。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缉拿决定,通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归案,同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情况在网上公布,实行网上追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3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至2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内,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等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案犯。(3)伏击守候法。对于已经知道潜逃案犯行踪和落脚点的,侦查人员在其落脚点或即将出现的场所周围隐蔽守候,一旦发现潜逃案犯,立即抓捕;对于不知行踪和落脚点的,则选择在节日特别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和中秋节等节日,在潜逃案犯最可能出现的地点,如其情人居住地、家庭所在地、亲友居住地进行伏击守候。如我院侦破的观澜镇某村出纳员陈某某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潜逃后,我们在陈某某所在村及邻近地区发动干部群众严密布控。两年后,陈某某溜回邻村探听消息,出现后群众立刻报告,最终使陈落人法网。(4)利害诱捕法。侦查人员根据潜逃案犯的心理和特点,预先设下陷阱,或投其所好,或“攻其所必救”,以巨额利润为诱饵,或传递其亲人病重等假信息,诱使其自投罗网。如我院侦破的天龙企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挪用公款案。侦查人员了解到陈有一大栋房子,出逃后由其妻照看,同时得知陈在外手头拮据,而其家庭又缺乏现金。于是侦查人员乔装打扮成富商前往陈家佯装买楼,要求陈妻通知男主人出面接洽。陈某某得知后以为有大财发,急忙赶回,被缉拿归案。(5)敦促自首法。实践证明,潜逃案犯中的大多数与其家属、亲友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只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明以政策,晓以利害,就可以通过其家属、亲友规劝、动员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特别是对于案情不是十分重大,或者经济状况比较拮据,逃亡生活难以为继的,效果更为明显。如我院侦破的沙井水务所出纳员陈某某贪污案。由于陈出逃时正身怀六甲,我们通过向陈的亲友敦促她为腹中的孩子着想,争取从宽处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我们的宣传感化了陈某某,终于回来投案自首。(6)司法协助法。对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首先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查找追捕;其次可通过与我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地区查找追捕;最后可通过沿边的省、市与国外、境外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运用一些灵活的办法查找追捕。追捕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国家间的合作,尤其是在遣返腐败犯罪分子、返还犯罪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各国都有利。有学者研究发现,加强国际合作,可以让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量下降50%.我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五、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只有从制度上杜绝漏洞,并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实现真正的标本兼治。有关专家深刻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这个新的腐败怪胎,必须狠抓党政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针对容易诱发潜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选好管好一把手,并对企业经营者建立激励束机制,由此形成企业的制衡监督体制。摘除贪官外逃这颗毒瘤,还需要依靠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2002年7月23日,中共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明确强调“要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要用好的制度选出党性强、作风好、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领导干部,要让那些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的贪官在党内无藏身之地。要激活反洗钱工作机制,职务犯罪嫌疑人携巨款人财两逃尤其是潜逃出境实质上是一种跨国洗钱犯罪行为。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也是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如果有l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对于资金流动的操控者,发达国家政府往往会保持高度警戒。相比之下,中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处于各自为政,形不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因此,遏制资本外逃,需要加强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加强对携带现钞出入境的管理;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200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成立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并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拉开了中国反洗钱大战的帷幕。到明年1月,国内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将建立起反洗钱组织和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点将是监测可疑资金的异常支付。目前我国尚未参加具有全球性的反洗钱组织——反洗钱行动特别工作组与艾格蒙特小组,这十分不利于我们打击洗钱犯罪和资本外逃行为。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反洗钱行动势在必行。[page]随着中国对外司法合作的加强,以及国内法制的逐步完善,出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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